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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新规助中企规避风险


2017年06月22日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去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42号公告)。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要对新规予以高度重视,因为42号公告的出台既是我国税务部门顺应国际税收发展趋势,落实国际规则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醒广大“走出去”企业意识到这种趋势变动,通过准备合规要求梳理自身架构存在的税收风险,及时作出调整,提前做好准备,以应对新的、更加透明的国际税收监管环境。对于大型“走出去”企业,尤其应当重视国别报告相关规定。

就国别报告相关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孔丹阳作出了解读。她认为,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二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就国别报告涉及的内容,孔丹阳介绍说,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针对不同情形的国别报告有三种获取途径。孔丹阳分析说,一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二是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三是企业虽不属于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孔丹阳补充说,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条是关联申报的延期申请条款,所以也同样适用国别报告的延期。”孔丹阳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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