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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中的反垄断合规挑战


2017年05月09日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数字经济正在迅猛发展,并已进入大型平台化时代。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有其独特性,其平台经济、动态经济的特性给现行的反垄断规则带来了挑战。

日前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的经济全球化动能转换背景下的反垄断合规研讨会上,与会人士指出,数字经济的新特点与传统经济大不相同,新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问题非常前沿,值得各界关注研究。

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的增长速度都在40%以上。2035年,中国数字经济所占的经济比重会超过40%。基于技术创新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大量涌现,数字经济下的生产效率得以大幅提升,产品快速迭代,出现了更多的跨界竞争,并改变着消费函数和市场格局。

阿里研究院资深专家杨建辉举例说,蚂蚁金服一笔小额贷款的成本是4元,而传统商业银行一笔贷款的成本是1000元,成本大幅下降使蚂蚁金服的消费群体迅速壮大,推动贷款领域的消费函数发生了巨大变化。

再看汽车市场,尽管特斯拉的年销量仅在十万级,且处于巨亏状态,但特斯拉的市值已经超过年销量在千万级的老牌企业通用汽车,成为北美市值最高的汽车公司。

在数字经济这种动态经济中,创新会改变特定市场的生产函数和消费函数,从而打破市场格局的相对稳定和静止,使市场格局发生较大或根本改变,并在一定时期内不断变动。

在杨建辉看来,数字经济的动态特征会给现行反垄断规则带来挑战,并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市场支配地位和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的判断、对并购审查和救济措施的设计实施等带来冲击。

在数字经济中,产品或服务快速迭代、商业模式的创新和跨界竞争的更多出现会给相关市场的界定增加难度。比如零售、批发领域出现了很多不同的模式,B2C模式下有综合平台,有垂直平台,垂直平台又分日用品、快销品、3C产品等,且在不断扩展,这些市场相互交叉、延伸,替代性的界定变得更具争议性。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稳定性是现行反垄断对滥用行为界定和并购审查的基础,但数字经济的动态特征可能使企业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在短期内突然改变或消失。在缺失市场支配地位稳定性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反垄断处罚和救济措施的实施又如何寻求合理性?

并购审查是基于对市场的预判进行的,如果市场结构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很大的变化,如何进行预判?又依据哪些因素进行预判?此外,如果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现有的救济措施进行监督,是不是会有失公允?而不依照现有的救济措施进行监督,是否又违法了?市场监督和救济措施的实施似乎都陷入了尴尬的局面。

对此,杨建辉建议,当前反垄断的目标应由静态效率转变为动态效率,并要鼓励企业创新取得超额利润。杨建辉强调,数字经济中,超额利润并不是通过降低产量得来的。与传统经济中对市场集中度和超额利润的认识不同,数字经济中的超额利润有助于创新,是对创新的鼓励。反垄断执法中规范滥用行为和控制并购都应以有利于创新为目标,救济措施的设计和监督实施应与动态经济的特性相适应。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辰也表示,基于新经济创新、高速、动态的特点,新经济中企业的市场份额不一定代表它的市场力量。与此相对应,反垄断监管机构要多给新经济发展一些机会,谨慎地采取行为。“新经济下的反垄断监管要重点考虑如何营造更加公平、开放,更加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法官和执法人员等专业人员要认真研究新经济的规律,审慎专业地对待出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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